
【法】 indorsement by mandate
accredit; appoint; commission; depute
【經】 authorize; delegation; procuration
endorsement; repeat a lesson
【經】 backing; endorse; endorsement
委任背書(Endorsement by Mandate / Procuration Endorsement)是票據法中的一種特殊背書形式,指持票人(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記載“委任取款”“委托收款”等字樣,明确授權被背書人代理自己行使票據權利(如提示付款、請求承兌、行使追索權等),但不轉讓票據所有權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創設代理關系而非轉移權利。
背書人通過背書形式授予被背書人代理權,被背書人可作為代理人行使票據權利,但票據所有權仍歸屬背書人。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35條)。
專為委托他人代為收款或行使票據權利而設,區别于轉讓背書或質押背書。被背書人行使權利時需提供代理關系證明(如授權書)。
背書人作為票據權利人,需承擔票據責任(如被追索時的清償義務),而被背書人作為代理人僅在其代理權限内行事,不承擔票據債務。
權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35條(全國人大法律庫)
《元照英美法詞典》"procuration endorsement"條目(北京大學出版社)
《票據法原理與案例》第三章·背書制度(李偉民,法律出版社)
委任背書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委任背書(又稱委托收款背書)指持票人通過背書方式,委托他人(被背書人)代為行使票據權利(如收款),但不轉讓票據所有權的行為。該行為本質是代理權的授予,而非權利轉移。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五條,委任背書需在票據上明确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僅獲得代理權限。
對比項 | 委任背書 | 轉讓背書 |
---|---|---|
權利歸屬 | 不轉移所有權 | 轉移所有權 |
記載要求 | 需注明“委托收款” | 無需特殊注明 |
被背書人權限 | 僅代理行使權利 | 取得完整票據權利 |
委任背書通過明确代理關系簡化了票據操作流程,但需嚴格遵循法律形式要求,避免因記載不規範導緻效力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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