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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的用益权英文解释翻译、完全的用益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perfect usufruct

分词翻译:

完全的英语翻译:

completeness; entireness; entirety; absoluteness; every bit; perfectness
【医】 hol-; holo-

用益权的英语翻译:

usufruct
【经】 usufruct

专业解析

完全的用益权(Full Usufruct)是大陆法系财产权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权利人(用益权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全面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承担维护财产本质的义务。该术语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在不损害财产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财产并获取其收益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包括三项法律属性:

  1. 非所有权分离性

    用益权源于罗马法的"ususfructus"制度,《法国民法典》第578条明确规定,用益权人可如同所有权人般享用物,但不得改变物的本质。例如对房屋享有完全用益权者可出租获利,但不可擅自改变主体结构。

  2. 完全支配权能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323条,用益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德国《民法典》第1030条进一步阐释,权利范围覆盖天然孳息(如果树产果)与法定孳息(如租金收入)的双重收益权。

  3. 期限限定性

    《西班牙民法典》第513条规定完全用益权最长存续期间为权利人生存期限,法人主体则不超过30年。权利终止时需将财产返还所有权人,且需保证财产处于正常损耗状态。

网络扩展解释

“完全的用益权”是物权法中的一个概念,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享有全面且独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下结合相关法律定义和理论进行解释:

1.基本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网页),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完全的用益权”通常指这种权利的行使范围更完整,几乎覆盖了所有权中的使用和收益权能,但不改变物的所有权归属。

2.权利特点

3.与所有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仅分离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所有权人仍保留处分权(如买卖、抵押)。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建房居住,但不得擅自转让宅基地(网页)。

4.常见类型

法律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

其中,“完全的用益权”可能体现在无期限限制或用途广泛的权利类型中,如永佃权(部分国家/地区存在,但我国现行法未规定)。

5.法律与实践意义

设立完全的用益权可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例如企业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但权利行使需以不损害所有权人权益为前提,且可能因公共利益被依法收回(如征地补偿)。

建议:具体案例中,需结合《民法典》条款和合同约定判断权利范围。涉及实际权益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参考权威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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