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treade arbitration
外贸仲裁(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依据约定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的非诉讼程序。外贸仲裁特指涉及跨境货物买卖、技术转让、国际投资等争议的仲裁类型,适用法律可能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Rules)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需双方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仲裁法》第4条)。
裁决生效后不可上诉,仅可在法定情形下申请撤销(《仲裁法》第9条)。
区别于公开诉讼,仲裁审理过程及裁决内容通常不对外公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1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作为全球主要仲裁机构之一,2023年受理涉外案件2,317件,涉及100余个法域。其裁决可通过《纽约公约》在168个缔约国执行,显著提升跨境争议解决效率(联合国贸法会数据)。
参考文献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ffad2d4bfd304e5c9d3e5e284ee5fc6e.shtml
http://www.cietac.org/index.php?m=Page&a=index&id=366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status
外贸仲裁(或称国际贸易仲裁)是解决跨国贸易争议的重要方式,其核心含义与特点如下:
外贸仲裁指国际贸易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且裁决结果对双方具有终局约束力。其法律依据包括《仲裁法》等规定,专门处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或海事纠纷()。
自愿性
需双方事先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补充协议),体现共同意愿。
民间性与专业性
仲裁机构为民间组织,非国家司法机关,但仲裁员通常具备国际贸易、法律等专业背景。
终局性与约束力
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双方必须执行,一般不得向法院起诉(仅程序问题可申请司法审查)。
跨国执行优势
因全球100多个国家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裁决在境外更易执行。
对比项 | 仲裁 | 诉讼 |
---|---|---|
启动条件 | 需双方协议 | 单方即可起诉 |
机构性质 | 民间组织 | 国家司法机关 |
程序灵活性 | 较高(可约定程序) |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
保密性 | 一般不公开 | 通常公开审理 |
执行范围 | 全球多数国家认可 | 限于司法协助协定国家 |
(来源综合:)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仲裁法》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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