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treade arbitration
外貿仲裁(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當事人通過協議自願将争議提交給獨立的仲裁機構,依據約定規則進行審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指"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自願将争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的非訴訟程式。外貿仲裁特指涉及跨境貨物買賣、技術轉讓、國際投資等争議的仲裁類型,適用法律可能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 Rules)及《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
需雙方籤訂書面仲裁協議(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排除法院管轄(《仲裁法》第4條)。
裁決生效後不可上訴,僅可在法定情形下申請撤銷(《仲裁法》第9條)。
區别于公開訴訟,仲裁審理過程及裁決内容通常不對外公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41條)。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作為全球主要仲裁機構之一,2023年受理涉外案件2,317件,涉及100餘個法域。其裁決可通過《紐約公約》在168個締約國執行,顯著提升跨境争議解決效率(聯合國貿法會數據)。
參考文獻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ffad2d4bfd304e5c9d3e5e284ee5fc6e.shtml
http://www.cietac.org/index.php?m=Page&a=index&id=366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status
外貿仲裁(或稱國際貿易仲裁)是解決跨國貿易争議的重要方式,其核心含義與特點如下:
外貿仲裁指國際貿易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将争議提交給雙方認可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且裁決結果對雙方具有終局約束力。其法律依據包括《仲裁法》等規定,專門處理涉外經濟貿易、運輸或海事糾紛()。
自願性
需雙方事先籤訂書面仲裁協議(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補充協議),體現共同意願。
民間性與專業性
仲裁機構為民間組織,非國家司法機關,但仲裁員通常具備國際貿易、法律等專業背景。
終局性與約束力
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雙方必須執行,一般不得向法院起訴(僅程式問題可申請司法審查)。
跨國執行優勢
因全球100多個國家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裁決在境外更易執行。
對比項 | 仲裁 | 訴訟 |
---|---|---|
啟動條件 | 需雙方協議 | 單方即可起訴 |
機構性質 | 民間組織 | 國家司法機關 |
程式靈活性 | 較高(可約定程式) | 嚴格遵循法定程式 |
保密性 | 一般不公開 | 通常公開審理 |
執行範圍 | 全球多數國家認可 | 限于司法協助協定國家 |
(來源綜合:)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仲裁法》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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