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merchant shipper
在汉英法律与贸易语境中,"托运人"(shipper)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其将货物从起运地运送至约定地点,并支付运费的民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托运人包含两种形式:1)本人或委托他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2)直接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实际托运人。
该术语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中被细化为不同责任形态。例如在FOB条款下,托运人需完成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装船前的风险;在CIF条款中,还需额外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国际商会(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托运人作为提单记载的必备要素,其名称须与信用证受益人保持逻辑关联性。
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蒙特利尔公约》第12条赋予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包括中途停运权,但需赔偿承运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进一步明确托运人负有如实申报货物性质、提供必备运输文件的法定义务。
托运人(Shipper)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核心角色,其定义和职责可综合法律条款与实务操作进行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托运人分为两类:
常见英文表述:
The shipper must ensure proper labeling before shipment.
(托运人须确保装运前正确贴标)
根据最高法院案例,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契约托运人需承担相关费用,实际托运人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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