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erchant shipper
在漢英法律與貿易語境中,"托運人"(shipper)指與承運人籤訂運輸合同,委托其将貨物從起運地運送至約定地點,并支付運費的民事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托運人包含兩種形式:1)本人或委托他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契約托運人;2)直接将貨物交付承運人的實際托運人。
該術語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中被細化為不同責任形态。例如在FOB條款下,托運人需完成出口清關手續并承擔裝船前的風險;在CIF條款中,還需額外辦理貨物運輸保險。國際商會(ICC)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規定,托運人作為提單記載的必備要素,其名稱須與信用證受益人保持邏輯關聯性。
在國際航空運輸領域,《蒙特利爾公約》第12條賦予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包括中途停運權,但需賠償承運人因此産生的損失。中國民用航空局《貨物國内運輸規則》進一步明确托運人負有如實申報貨物性質、提供必備運輸文件的法定義務。
托運人(Shipper)是國際貿易和運輸中的核心角色,其定義和職責可綜合法律條款與實務操作進行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托運人分為兩類:
常見英文表述:
The shipper must ensure proper labeling before shipment.
(托運人須确保裝運前正确貼标)
根據最高法院案例,目的港無人提貨時,契約托運人需承擔相關費用,實際托運人無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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