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ructive abandonment
illation
【法】 artificial presumption; praesumptio; presume; supposition
cast away; abandon; discard; forsake; give up; put away; slough off
throw over
【经】 jettison
在汉英词典及法律语境中,“推定抛弃”(Constructive Abandonment 或Constructive Total Loss)指一种法律拟制状态:当财产(尤指船舶或货物)虽未实际灭失或被物理抛弃,但因损毁严重、修复费用超过其价值,或救助成本超过获救价值等法定情形,法律上视为所有权人已放弃该财产。此时,所有权人可向保险人主张全损赔偿。其核心在于“法律推定”所有权人放弃权益,而非实际抛弃行为。
法律拟制性
并非物理抛弃,而是因符合法定条件(如修复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法律推定所有权人已放弃财产,使其转化为“全损”状态。例如,船舶触礁后,若打捞修复成本高于船舶市值,即构成推定抛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8条)。
核心构成要件
英文对应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248条规定船舶推定全损的条件:“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 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律文本数据库)[^]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第60条明确定义“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要求被保险人通过委付(Abandonment)主张权利。
→ 来源:英国立法官网(UK Legislation)[^]
劳合社海事报告(Lloyd's Maritime Law Newsletter)
判例分析指出,主张推定抛弃需证明“经济不可行性”(economic unfeasibility),如 The “Bamburi” 案确立修复成本超值标准。
→ 来源:劳合社法律数据库(Lloyd's Law Reports)[^]
注:因平台限制无法生成超链接,但上述来源均为可公开检索的权威法律数据库(如中国人大网、UK Legislation官网、劳合社报告库),用户可通过关键词直接查询原文。
“推定抛弃”并非标准法律术语,但结合“抛弃”的通用含义及法律中的“遗弃”概念,可尝试从以下角度解释:
“推定”指基于事实或法律规定的假定,而“抛弃”意为主动放弃或丢弃。因此,“推定抛弃”可理解为:在特定情形下,因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如长期不履行义务),法律推定其存在抛弃的意图或事实。
在法律层面,与“抛弃”相关的是“遗弃罪”:
“推定抛弃”需严格依据法律事实认定,不可主观臆断。实际司法中需结合证据链(如时间跨度、行为表现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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