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ructive abandonment
illation
【法】 artificial presumption; praesumptio; presume; supposition
cast away; abandon; discard; forsake; give up; put away; slough off
throw over
【經】 jettison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推定抛棄”(Constructive Abandonment 或Constructive Total Loss)指一種法律拟制狀态:當財産(尤指船舶或貨物)雖未實際滅失或被物理抛棄,但因損毀嚴重、修複費用超過其價值,或救助成本超過獲救價值等法定情形,法律上視為所有權人已放棄該財産。此時,所有權人可向保險人主張全損賠償。其核心在于“法律推定”所有權人放棄權益,而非實際抛棄行為。
法律拟制性
并非物理抛棄,而是因符合法定條件(如修複費用超過保險價值),法律推定所有權人已放棄財産,使其轉化為“全損”狀态。例如,船舶觸礁後,若打撈修複成本高于船舶市值,即構成推定抛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48條)。
核心構成要件
英文對應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248條規定船舶推定全損的條件:“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 來源:中國人大網(法律文本數據庫)[^]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第60條明确定義“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要求被保險人通過委付(Abandonment)主張權利。
→ 來源:英國立法官網(UK Legislation)[^]
勞合社海事報告(Lloyd's Maritime Law Newsletter)
判例分析指出,主張推定抛棄需證明“經濟不可行性”(economic unfeasibility),如 The “Bamburi” 案确立修複成本超值标準。
→ 來源:勞合社法律數據庫(Lloyd's Law Reports)[^]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生成超鍊接,但上述來源均為可公開檢索的權威法律數據庫(如中國人大網、UK Legislation官網、勞合社報告庫),用戶可通過關鍵詞直接查詢原文。
“推定抛棄”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結合“抛棄”的通用含義及法律中的“遺棄”概念,可嘗試從以下角度解釋:
“推定”指基于事實或法律規定的假定,而“抛棄”意為主動放棄或丢棄。因此,“推定抛棄”可理解為:在特定情形下,因行為人的客觀表現(如長期不履行義務),法律推定其存在抛棄的意圖或事實。
在法律層面,與“抛棄”相關的是“遺棄罪”:
“推定抛棄”需嚴格依據法律事實認定,不可主觀臆斷。實際司法中需結合證據鍊(如時間跨度、行為表現等)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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