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英文解释翻译、拾得物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lost property
分词翻译:
拾的英语翻译:
collect; pick up; ten
得的英语翻译:
gain; get; need; obtain; fit; ready for
物的英语翻译: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医】 agent
专业解析
"拾得物"是一个法律术语,指拾得人(finder)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地方发现的、非其本人故意放置的、无人占有的动产(movable property)。其核心含义和法律处理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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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义与核心要素:
- 拾得物(Lost Property / Lost and Found Property): 指所有权人(owner)或合法占有人(rightful possessor)不慎遗失(lost)的物品。它区别于被所有权人抛弃(abandoned)的物品(抛弃物)和隐藏物(concealed property)。
- 核心要素:
- 动产: 指可以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品,如钱包、手机、首饰、文件等。不动产(如土地、房屋)不存在拾得的问题。
- 无人占有: 物品被发现时处于无人实际控制的状态。
- 非抛弃物: 物品是被所有权人无意丢失的,而非故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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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的义务(Obligations of the Finder):
- 返还义务(Duty to Return):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notify the rightful owner to claim it),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deliver it to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or other relevant departments)。这是拾得人的首要法律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 妥善保管义务(Duty of Care): 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或者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take proper care of the lost property)。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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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ightful Owner):
- 认领权(Right to Claim):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claim the lost property)。
- 支付必要费用义务(Obligation to Pay Necessary Expenses):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pay necessary expenses incurred for the safekeeping of the lost property)。例如合理的保管费、送交费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悬赏承诺履行义务(Obligation to Fulfill Reward Offer): 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offered a reward for finding the lost property),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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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的权利(Rights of the Finder):
- 必要费用请求权(Right to Claim Necessary Expenses): 拾得人有权要求领取遗失物的权利人支付其为保管、送交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悬赏报酬请求权(Right to Claim Reward): 如果拾得人系因权利人发布的悬赏广告而返还遗失物,则有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 注意: 拾得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报酬(除悬赏外),也无权在履行通知或送交义务前自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refuses to return the lost property),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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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处理(Disposal of Unclaimed Lost Property):
-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unclaimed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the public notice),归国家所有(become state property)(《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牛津法律词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 条目:Lost Property / Finder
- 《元照英美法词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 条目:Lost Property / Abandoned Property / Finder of lost goods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拾得物”指拾得的他人遗失的动产,其法律界定和权利义务如下:
一、法律定义
“拾得物”即遗失物,指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意愿丧失占有且未被他人实际控制的物品。主要特征包括:
- 动产属性:仅限于可移动的财物(如手机、钱包等),不动产(如房屋)无法构成遗失物。
- 有主性:必须是有明确权利人的物品。若为无主物(如他人故意抛弃的物品),则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
- 发现与占有结合:需同时满足发现物品所在并实际占有,例如捡到手机并暂时保管。
- 非故意丧失占有:原权利人因遗忘、疏忽等非自愿原因失去控制,区别于主动抛弃。
三、法律后果
- 拾得人义务:
- 返还义务:需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部门。
- 保管责任:在送交前或有关部门保管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毁需赔偿。
- 权利人义务:
- 需支付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送还交通费)。
- 若发布悬赏广告,应按承诺履行报酬义务。
四、特殊情形
- 侵占后果:若拾得人拒不返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刑法》第270条),且丧失费用求偿权。
- 无人认领:公告满6个月后归国家所有。
五、与相关概念区别
- 埋藏物:通常指隐藏于他物中的物品,需按文物法等特别规定处理。
- 无主物:权利人主动放弃的物品,拾得人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提示:以上内容综合《民法典》第314-31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案例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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