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英文解釋翻譯、拾得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ost property
分詞翻譯:
拾的英語翻譯:
collect; pick up; ten
得的英語翻譯:
gain; get; need; obtain; fit; ready for
物的英語翻譯: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專業解析
"拾得物"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拾得人(finder)在公共場所或其他地方發現的、非其本人故意放置的、無人占有的動産(movable property)。其核心含義和法律處理規則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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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 拾得物(Lost Property / Lost and Found Property): 指所有權人(owner)或合法占有人(rightful possessor)不慎遺失(lost)的物品。它區别于被所有權人抛棄(abandoned)的物品(抛棄物)和隱藏物(concealed property)。
- 核心要素:
- 動産: 指可以移動且移動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品,如錢包、手機、首飾、文件等。不動産(如土地、房屋)不存在拾得的問題。
- 無人占有: 物品被發現時處于無人實際控制的狀态。
- 非抛棄物: 物品是被所有權人無意丢失的,而非故意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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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的義務(Obligations of the Finder):
- 返還義務(Duty to Return):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notify the rightful owner to claim it),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deliver it to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or other relevant departments)。這是拾得人的首要法律義務(《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 妥善保管義務(Duty of Care): 在将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或者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take proper care of the lost property)。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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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的權利與義務(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ightful Owner):
- 認領權(Right to Claim): 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claim the lost property)。
- 支付必要費用義務(Obligation to Pay Necessary Expenses):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pay necessary expenses incurred for the safekeeping of the lost property)。例如合理的保管費、送交費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
- 懸賞承諾履行義務(Obligation to Fulfill Reward Offer): 如果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offered a reward for finding the lost property),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履行懸賞廣告的承諾)(《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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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的權利(Rights of the Finder):
- 必要費用請求權(Right to Claim Necessary Expenses): 拾得人有權要求領取遺失物的權利人支付其為保管、送交遺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
- 懸賞報酬請求權(Right to Claim Reward): 如果拾得人系因權利人發布的懸賞廣告而返還遺失物,則有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支付報酬(《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 注意: 拾得人無權要求權利人支付報酬(除懸賞外),也無權在履行通知或送交義務前自行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refuses to return the lost property),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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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認領遺失物的處理(Disposal of Unclaimed Lost Property):
-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無人認領的(unclaimed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the public notice),歸國家所有(become state property)(《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 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 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 《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 條目:Lost Property / Finder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 條目:Lost Property / Abandoned Property / Finder of lost goods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拾得物”指拾得的他人遺失的動産,其法律界定和權利義務如下:
一、法律定義
“拾得物”即遺失物,指動産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意願喪失占有且未被他人實際控制的物品。主要特征包括:
- 動産屬性:僅限于可移動的財物(如手機、錢包等),不動産(如房屋)無法構成遺失物。
- 有主性:必須是有明确權利人的物品。若為無主物(如他人故意抛棄的物品),則可通過先占取得所有權。
二、構成要件
- 發現與占有結合:需同時滿足發現物品所在并實際占有,例如撿到手機并暫時保管。
- 非故意喪失占有:原權利人因遺忘、疏忽等非自願原因失去控制,區别于主動抛棄。
三、法律後果
- 拾得人義務:
- 返還義務:需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部門。
- 保管責任:在送交前或有關部門保管期間,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緻損毀需賠償。
- 權利人義務:
- 需支付拾得人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如保管費、送還交通費)。
- 若發布懸賞廣告,應按承諾履行報酬義務。
四、特殊情形
- 侵占後果:若拾得人拒不返還,可能構成侵占罪(《刑法》第270條),且喪失費用求償權。
- 無人認領:公告滿6個月後歸國家所有。
五、與相關概念區别
- 埋藏物:通常指隱藏于他物中的物品,需按文物法等特别規定處理。
- 無主物:權利人主動放棄的物品,拾得人可通過先占取得所有權。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民法典》第314-31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案例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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