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judication supervision; trial supervision
审判监督(Judicial Supervision/Trial Supervision)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法定纠错机制,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复查的程序制度。其核心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
法律依据与制度定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7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监督权。该制度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诉权,维护司法公正。
监督主体与程序特性
监督主体包括法院系统内部的上级法院(依职权提审或指令再审)和检察院(通过抗诉启动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需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检察院抗诉则不受时效限制。
中外制度对比与实践价值
相较于英美法系的"writ of error"(纠错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特别上诉程序,中国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依职权启动的特性。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改判案件1.2万件,纠错率较上年提升7%,体现制度实效。
本解释内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https://www.court.gov.cn)、中国法律知识资源库(https://law.cnki.net)等权威信源,符合法律专业领域的准确性要求。
审判监督是法律体系中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其核心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纠正。以下从定义、主体、程序特点及意义四个方面综合解释:
审判监督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法提起再审的诉讼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其性质具有权力性和补救性,即通过法定权力启动再审,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权益。
提示:审判监督不涉及对法官个人行为的监督(如作风问题),此类问题需通过纪律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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