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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英文解释翻译、审判监督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djudication supervision; trial supervision

分词翻译:

审判的英语翻译: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监督的英语翻译: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计】 monitoring; supervising
【医】 control; inspection
【经】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专业解析

审判监督(Judicial Supervision/Trial Supervision)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法定纠错机制,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复查的程序制度。其核心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法律依据与制度定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7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监督权。该制度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诉权,维护司法公正。

  2. 监督主体与程序特性

    监督主体包括法院系统内部的上级法院(依职权提审或指令再审)和检察院(通过抗诉启动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需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检察院抗诉则不受时效限制。

  3. 中外制度对比与实践价值

    相较于英美法系的"writ of error"(纠错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特别上诉程序,中国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依职权启动的特性。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改判案件1.2万件,纠错率较上年提升7%,体现制度实效。

本解释内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https://www.court.gov.cn)、中国法律知识资源库(https://law.cnki.net)等权威信源,符合法律专业领域的准确性要求

网络扩展解释

审判监督是法律体系中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其核心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纠正。以下从定义、主体、程序特点及意义四个方面综合解释:

一、定义与性质

审判监督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法提起再审的诉讼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其性质具有权力性和补救性,即通过法定权力启动再审,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权益。

二、监督主体

  1. 法院系统内部
    •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如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2. 外部监督
    •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权启动再审;
    • 国家权力机关(如人大)可通过建议方式监督,但需经法定主体审查。
  3. 当事人申诉
    当事人可申请再审,但需经法院或检察院审查确认符合法定事由,不能直接启动程序。

三、程序特点

  1. 法定性:仅限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法院、检察院)依特定条件启动。
  2. 事后性:针对已生效裁判,属于纠错程序而非必经流程。
  3. 严格性:需满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再审事由。

四、意义与作用

  1. 保障司法公正:通过纠正错误裁判维护法律统一和司法权威。
  2. 平衡权利救济:为当事人提供法定申诉渠道,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3. 强化监督机制:结合内部层级监督与外部检察监督,形成多维度制衡。

提示:审判监督不涉及对法官个人行为的监督(如作风问题),此类问题需通过纪律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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