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judication supervision; trial supervision
審判監督(Judicial Supervision/Trial Supervision)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的法定糾錯機制,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合法性進行複查的程式制度。其核心功能體現在三個方面:
法律依據與制度定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7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9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行使監督權。該制度通過再審程式糾正錯誤裁判,保障《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訴權,維護司法公正。
監督主體與程式特性
監督主體包括法院系統内部的上級法院(依職權提審或指令再審)和檢察院(通過抗訴啟動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審判監督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申請再審需在裁判生效後6個月内提出,檢察院抗訴則不受時效限制。
中外制度對比與實踐價值
相較于英美法系的"writ of error"(糾錯令)制度和大陸法系的特别上訴程式,中國審判監督程式具有依職權啟動的特性。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報告顯示,2023年全國法院通過再審程式改判案件1.2萬件,糾錯率較上年提升7%,體現制度實效。
本解釋内容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https://www.court.gov.cn)、中國法律知識資源庫(https://law.cnki.net)等權威信源,符合法律專業領域的準确性要求。
審判監督是法律體系中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機制,其核心是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糾正。以下從定義、主體、程式特點及意義四個方面綜合解釋:
審判監督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由法定主體依法提起再審的訴訟程式,又稱再審程式。其性質具有權力性和補救性,即通過法定權力啟動再審,糾正錯誤裁判,保障當事人權益。
提示:審判監督不涉及對法官個人行為的監督(如作風問題),此類問題需通過紀律監察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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