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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英文解釋翻譯、審判監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djudication supervision; trial supervision

分詞翻譯:

審判的英語翻譯: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監督的英語翻譯: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計】 monitoring; supervising
【醫】 control; inspection
【經】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專業解析

審判監督(Judicial Supervision/Trial Supervision)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的法定糾錯機制,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合法性進行複查的程式制度。其核心功能體現在三個方面:

  1. 法律依據與制度定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7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9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行使監督權。該制度通過再審程式糾正錯誤裁判,保障《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訴權,維護司法公正。

  2. 監督主體與程式特性

    監督主體包括法院系統内部的上級法院(依職權提審或指令再審)和檢察院(通過抗訴啟動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審判監督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申請再審需在裁判生效後6個月内提出,檢察院抗訴則不受時效限制。

  3. 中外制度對比與實踐價值

    相較于英美法系的"writ of error"(糾錯令)制度和大陸法系的特别上訴程式,中國審判監督程式具有依職權啟動的特性。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報告顯示,2023年全國法院通過再審程式改判案件1.2萬件,糾錯率較上年提升7%,體現制度實效。

本解釋内容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https://www.court.gov.cn)、中國法律知識資源庫(https://law.cnki.net)等權威信源,符合法律專業領域的準确性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審判監督是法律體系中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機制,其核心是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糾正。以下從定義、主體、程式特點及意義四個方面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審判監督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由法定主體依法提起再審的訴訟程式,又稱再審程式。其性質具有權力性和補救性,即通過法定權力啟動再審,糾正錯誤裁判,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監督主體

  1. 法院系統内部
    •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如二審、死刑複核程式)。
  2. 外部監督
    •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權啟動再審;
    • 國家權力機關(如人大)可通過建議方式監督,但需經法定主體審查。
  3. 當事人申訴
    當事人可申請再審,但需經法院或檢察院審查确認符合法定事由,不能直接啟動程式。

三、程式特點

  1. 法定性:僅限法律明确規定的機關(法院、檢察院)依特定條件啟動。
  2. 事後性:針對已生效裁判,屬于糾錯程式而非必經流程。
  3. 嚴格性:需滿足“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确有錯誤”等法定再審事由。

四、意義與作用

  1. 保障司法公正:通過糾正錯誤裁判維護法律統一和司法權威。
  2. 平衡權利救濟:為當事人提供法定申訴渠道,避免合法權益受損。
  3. 強化監督機制:結合内部層級監督與外部檢察監督,形成多維度制衡。

提示:審判監督不涉及對法官個人行為的監督(如作風問題),此類問題需通過紀律監察部門反映。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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