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punishabl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机】 incapability
penalize; punish; punishment; sanction
【经】 fine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不能处罚的”对应的核心英文表述为unpunishable 或non-punishable,指因特定法定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不应受到法律制裁的状态。该术语强调行为虽可能具备违法性,但因存在阻却责任或阻却刑罚的事由,导致处罚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或执行。其法律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责任能力缺失
当行为人因精神障碍、年龄不足等原因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时,其行为虽造成损害,但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上视为“不能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rticle 18.
违法性阻却事由
行为因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条件而被排除社会危害性,虽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例如,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若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属于合法行为,不能处罚。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正当防卫条款的司法适用。
刑罚豁免权
特定主体(如外交人员)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其行为即使违反驻在国法律,亦因豁免权而“不能处罚的”。该豁免源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赋予外交代表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
参考来源:United Nations,《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1961), Article 31.
追诉时效届满
犯罪行为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后,司法机关丧失刑罚权。例如,中国《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5年即不再追诉。时效届满后,行为在法律上转化为“不能处罚的”。
参考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rticle 87.
术语辨析
二者均区别于impunity(不受惩罚的事实状态,可能含道德贬义),体现法律制度的规范性设计。
“不能处罚”是法律术语,指因特定法定情形或客观事实,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不予追究责任或免除处罚的处理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不能处罚”的核心在于法律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满足处罚要件,而非默认违法行为合法。其目的是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性化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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