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greement acceptance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acceptance; compliance; consent
【经】 commitments; promises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契约承诺"可拆解为"契约"(contract)与"承诺"(commitment/promise)的双重法律概念。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契约特指通过合意建立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承诺在普通法体系中构成"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的核心要件。
从法律要件分析,有效契约承诺需包含:
国际比较法视角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4-24条将承诺的生效时点规定为"到达主义",与我国《民法典》第137条形成立法呼应。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2-206则通过"邮箱规则"确立承诺生效的特殊情形。
在契约解释规则方面,英国枢密院在Investors Compensation Scheme v West Bromwich案确立的"理性商人解释标准",与我国《民法典》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具有法理相通性。
“契约承诺”是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受要约人)对另一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从而达成契约关系。以下从定义、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三方面详细解释:
契约
契约是以双方对立且合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法律行为,通常包含“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表意人(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需内容明确具体(如价格、数量等)。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其核心在于“内容一致”且“无条件接受”。例如,甲向乙提出以100元购买某商品的要约,乙回复“同意”,即构成承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
“契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关键环节,其本质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需严格满足主体、内容、期限和形式要求,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更多细节可参考《民法典》第47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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