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greement acceptance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acceptance; compliance; consent
【經】 commitments; promises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契約承諾"可拆解為"契約"(contract)與"承諾"(commitment/promise)的雙重法律概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契約特指通過合意建立法律約束力的協議,而承諾在普通法體系中構成"允諾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的核心要件。
從法律要件分析,有效契約承諾需包含: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4-24條将承諾的生效時點規定為"到達主義",與我國《民法典》第137條形成立法呼應。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2-206則通過"郵箱規則"确立承諾生效的特殊情形。
在契約解釋規則方面,英國樞密院在Investors Compensation Scheme v West Bromwich案确立的"理性商人解釋标準",與我國《民法典》第142條意思表示解釋規則具有法理相通性。
“契約承諾”是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受要約人)對另一方(要約人)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從而達成契約關系。以下從定義、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三方面詳細解釋:
契約
契約是以雙方對立且合緻的意思表示為基礎的法律行為,通常包含“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表意人(要約人)向相對人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需内容明确具體(如價格、數量等)。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其核心在于“内容一緻”且“無條件接受”。例如,甲向乙提出以100元購買某商品的要約,乙回複“同意”,即構成承諾。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承諾需滿足以下條件:
“契約承諾”是合同訂立的關鍵環節,其本質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無條件接受。需嚴格滿足主體、内容、期限和形式要求,才能産生法律效力。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第479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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