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ules of jus common
【经】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计】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医】 regulation; rule
【经】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普通法规则(Common Law Rules)是以司法判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法官的判决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先例(Stare Decisis)。该体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现为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主要法律框架。
从法律构成看,普通法规则包含三大要素:
在当代实践中,普通法规则在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保持主导地位。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关于格式条款冲突的规定,直接援引了1954年Roto-Lithic v. Bartlett案确立的判例原则。英国2016年最高法院在R (Miller) v Secretary of State案中,再次确认了普通法对宪法惯例的补充作用(来源:英国最高法院判例库)。
该体系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法律渊源上,前者70%以上的私法规则来自判例,而后者80%以上依赖法典条文(来源: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统计数据)。这种差异导致普通法国家更强调律师的案例检索能力和法官的法律解释技术。
普通法规则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其含义和特点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普通法(Common Law)有两种核心含义:
对比维度 | 普通法体系 | 大陆法系 |
---|---|---|
法律渊源 | 判例为主,成文法补充 | 成文法典为核心 |
法官角色 | 主动解释和创造法律 | 严格适用法典条文 |
法律更新机制 | 通过新判例逐步演进 | 依赖立法机关修订法典 |
典型国家/地区 |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 | 中国、法国、德国等 |
(综合)
需注意,普通法在不同法域的具体规则可能差异显著,研究时应结合具体国家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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