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ules of jus common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計】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醫】 regulation; rule
【經】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普通法規則(Common Law Rules)是以司法判例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法官的判決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先例(Stare Decisis)。該體系起源于中世紀的英格蘭,現為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的主要法律框架。
從法律構成看,普通法規則包含三大要素:
在當代實踐中,普通法規則在合同法、侵權法等領域保持主導地位。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7條關于格式條款沖突的規定,直接援引了1954年Roto-Lithic v. Bartlett案确立的判例原則。英國2016年最高法院在R (Miller) v Secretary of State案中,再次确認了普通法對憲法慣例的補充作用(來源:英國最高法院判例庫)。
該體系與大陸法系成文法的主要區别體現在法律淵源上,前者70%以上的私法規則來自判例,而後者80%以上依賴法典條文(來源:比較法研究期刊2019年統計數據)。這種差異導緻普通法國家更強調律師的案例檢索能力和法官的法律解釋技術。
普通法規則是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和特點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普通法(Common Law)有兩種核心含義:
對比維度 | 普通法體系 | 大陸法系 |
---|---|---|
法律淵源 | 判例為主,成文法補充 | 成文法典為核心 |
法官角色 | 主動解釋和創造法律 | 嚴格適用法典條文 |
法律更新機制 | 通過新判例逐步演進 | 依賴立法機關修訂法典 |
典型國家/地區 | 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 | 中國、法國、德國等 |
(綜合)
需注意,普通法在不同法域的具體規則可能差異顯著,研究時應結合具體國家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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