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ebts provable in bankruptcy
在破产法语境下,"破产中可证明的债务"(Provable Debt in Bankruptcy)指债权人能够通过有效证据向法院主张且在破产程序中可被确认的合法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7条,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合同、交易凭证等证明材料。此类债务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1)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2)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3)债权人能提供书面证据链。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11章第501条对此类债务的认定标准与中国立法存在共性,均要求债权人提交经公证的债权证明文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效破产与债权人权利体系原则》强调,可证明债务的审查应遵循"实质优于形式"原则,重点关注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表面文件。
典型可证明债务包括:经公证的未清偿货款、生效判决确认的损害赔偿金、有完整纳税凭证的欠缴税款等。不可证明债务则含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定上限部分、赌债等违法之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2022)京03破终字第112号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可证明债务的采信率约为78%,主要剔除证据不足或涉嫌虚假的债权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中可证明的债务”指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或管理人确认的合法债务,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包括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财产保管费等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产生的必要费用。这类债务在清偿时享有最高优先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特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债务,具体包括:
包括破产前拖欠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及抚恤金等,清偿顺序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前欠缴的税款,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清偿顺序在职工债权之后。
一般商业债务(如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在所有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按比例分配。
清偿顺序: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职工债权 → 税款 → 普通债权。若同一顺序债务无法全额清偿,按债权比例分配。
提示:具体个案中需通过债权人会议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如合同、付款凭证等),经管理人审核后方可确认债权有效性。如需法律细节,建议参考《企业破产法》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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