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execution
【计】 balancing method
【经】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carry out; execute; enforce; follow out; perform; render; transact
【计】 E; EXEC; execute; executing; execution
【经】 carry out; execution; perform; put into effect
在汉英法律词典框架下,"平衡法上的执行"(Equitable Execution)指衡平法体系中为实现司法救济而采取的强制履行手段,其核心特征是通过法院裁量权弥补普通法救济的不足。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救济手段的灵活性
衡平法执行允许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性颁布禁令(Injunction)或强制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例如在土地买卖纠纷中强制完成产权过户。这种灵活性源自《最高法院司法法案》(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s 1873-1875)对衡平规则的成文化确认。
对人效力的优先性
区别于普通法中对物执行,衡平执行更侧重约束当事人行为。典型例证包括冻结资产令(Mareva Injunction)和披露令(Anton Piller Order),这类救济直接作用于债务人的人身义务而非特定财产。
良心原则的适用
执行过程中贯彻"衡平依良心行事"(Equity acts in personam)的古老法谚,要求债务人基于道德义务主动履行。该原则在《斯内尔论衡平法》(Snell's Equity)第34章中有系统论述,强调法院通过人格约束实现实质正义。
权威法律词典《元照英美法词典》第5版将此类执行定义为"当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由衡平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裁量的特别执行程序",其法理基础可追溯至16世纪英国大法官法庭的司法实践。
"平衡法上的执行"是法律术语,对应的英文翻译为equitable execution。其核心含义是指在衡平法(平衡法)体系下,法院采取特殊手段确保判决或裁定的公平履行,主要针对普通法救济不足的情况。具体特点包括:
性质:属于衡平法救济手段,强调通过法院命令(如禁令、特定履行令等)而非单纯金钱赔偿来实现公平结果。
适用场景:当普通法执行手段(如查封财产)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时,法院可依据衡平法原则强制对方履行特定行为或禁止某些行为。例如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义务,而非仅支付违约金。
与普通法执行的区别:普通法执行侧重财产强制处置(如冻结存款、扣留收入),而平衡法上的执行更关注行为矫正或特定结果实现,体现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提示:该术语常见于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执行”一般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如查封、拍卖财产),但近年司法改革也吸收了类似衡平理念,注重多元执行手段的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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