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驳回"是法律程序中常见的术语,指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或缺乏充分理由,从而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审理的裁定。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详细解释其含义:
"诉讼驳回"指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如原告不适格、无明确被告、无具体诉讼请求等),或起诉超过法定时效、重复起诉等情形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阶段)或裁定驳回起诉(审理阶段)。其法律效果是终止该次诉讼程序,但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另行主张权利。
在英美法系中,"诉讼驳回"对应以下术语:
指法院通过裁定终止诉讼程序,常见类型包括:
(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
特指立案阶段因形式要件缺失(如诉讼状未盖章、未缴诉讼费)被退回补正的情形。
法院需出具书面裁定书,载明驳回理由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71条)。
"驳回起诉"解决程序问题,而"驳回诉讼请求"(Dismissal of Claims)是实体审理后认定诉求无法律依据的判决结果。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154条、171条(全国人大官网)
- 《元照英美法词典》"dismissal"词条(法律出版社)
- 《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Thomson Reuters出版)
法律英语学习提示:在翻译法律文书时需严格区分"Dismissal of Action"(程序驳回)与"Judgment on the Merits"(实体判决),避免因术语误用导致法律效力误解。
诉讼驳回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原告的诉求作出的否定性处理,主要分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类型,二者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显著区别。
定义与适用阶段
指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如原告不适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从而通过裁定形式拒绝审理程序。
法律后果
裁定生效后,若原告补充材料或符合起诉条件,可重新起诉;但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起诉可能被拒绝。
定义与适用阶段
指法院经实体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如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等),通过判决形式否定其胜诉权。
法律后果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但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救济。
区分项 | 驳回起诉 | 驳回诉讼请求 |
---|---|---|
处理阶段 | 立案后程序审查 | 实体审理后 |
法律文书 | 裁定书 | 判决书 |
后续救济 | 可重新起诉(符合条件时) | 需上诉或申请再审 |
适用依据 | 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 | 实体法(如《民法典》) |
诉讼驳回的具体含义需结合法院处理方式(裁定或判决)及案件阶段判断。若需进一步了解个案应对策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查阅具体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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