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駁回"是法律程式中常見的術語,指法院對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進行審查後,認為其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或缺乏充分理由,從而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終止審理的裁定。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詳細解釋其含義:
"訴訟駁回"指法院經審查後,認定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如原告不適格、無明确被告、無具體訴訟請求等),或起訴超過法定時效、重複起訴等情形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階段)或裁定駁回起訴(審理階段)。其法律效果是終止該次訴訟程式,但不影響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另行主張權利。
在英美法系中,"訴訟駁回"對應以下術語:
指法院通過裁定終止訴訟程式,常見類型包括:
(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特指立案階段因形式要件缺失(如訴訟狀未蓋章、未繳訴訟費)被退回補正的情形。
法院需出具書面裁定書,載明駁回理由及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
當事人可在裁定書送達後10日内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71條)。
"駁回起訴"解決程式問題,而"駁回訴訟請求"(Dismissal of Claims)是實體審理後認定訴求無法律依據的判決結果。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154條、171條(全國人大官網)
- 《元照英美法詞典》"dismissal"詞條(法律出版社)
-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Thomson Reuters出版)
法律英語學習提示:在翻譯法律文書時需嚴格區分"Dismissal of Action"(程式駁回)與"Judgment on the Merits"(實體判決),避免因術語誤用導緻法律效力誤解。
訴訟駁回是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原告的訴求作出的否定性處理,主要分為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兩種類型,二者在適用條件、法律後果等方面有顯著區别。
定義與適用階段
指法院在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如原告不適格、不屬于法院受案範圍等),從而通過裁定形式拒絕審理程式。
法律後果
裁定生效後,若原告補充材料或符合起訴條件,可重新起訴;但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起訴可能被拒絕。
定義與適用階段
指法院經實體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如證據不足、超過訴訟時效等),通過判決形式否定其勝訴權。
法律後果
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但可通過上訴或申請再審救濟。
區分項 | 駁回起訴 | 駁回訴訟請求 |
---|---|---|
處理階段 | 立案後程式審查 | 實體審理後 |
法律文書 | 裁定書 | 判決書 |
後續救濟 | 可重新起訴(符合條件時) | 需上訴或申請再審 |
適用依據 | 程式法(如《民事訴訟法》) | 實體法(如《民法典》) |
訴訟駁回的具體含義需結合法院處理方式(裁定或判決)及案件階段判斷。若需進一步了解個案應對策略,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查閱具體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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