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rtgagee's rights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character; matter; nature; pawn; pledge; quality; question; ******
【医】 mass; massa; quality; substance; substantia
【经】 guilder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在汉英法律术语框架下,“受质人”(pledgee)指在质押关系中接受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主体。其核心权利包括以下四项:
优先受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9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受质人有权就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应英文术语“priority of satisfaction”体现权利位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库)。
质押物占有权
受质人享有质押财产的法定占有权(right of possession),此权利持续至债务清偿完毕。该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中明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孳息收取权
根据《物权法》第213条,质押期间产生的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可由受质人收取,但需先行充抵收取费用,余款计入担保范围。英文表述为“right to collect fruits”(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担保法精解》)。
代位行使权
当质押财产遭受侵害时,受质人可依据《民法典》第437条行使代位权(subrogation right),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该权利保障担保物权的完整性(来源:全国人大网《民法典》权威解读专栏)。
根据法律术语的常规使用,“受质人”这一表述可能存在混淆。在质押法律关系中,通常分为质权人(债权人,接受质押的一方)和出质人(提供质押物的一方)。若您指的是质权人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占有质物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直接占有质押财产(通常为动产)。特殊情况下,如金钱通过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作为质押物。
收取孳息的权利
质权人可收取质押物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等),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需优先充抵相关费用(如保管、收取成本)。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未履行时,质权人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是质押权的核心权利。
若您的问题涉及其他主体(如出质人权利),建议进一步明确术语或提供具体场景。法律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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