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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代诉人英文解释翻译、受命代诉人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procurator litis

分词翻译:

受的英语翻译: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命的英语翻译:

assign; fate; life; order

代诉人的英语翻译:

proctor
【法】 proctor; procurator

专业解析

受命代诉人(Shòumìng Dàisù Rén)是法律领域的一个专业术语,主要用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语境下,指经法庭正式任命、代表特定当事人(如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缺席方)参与诉讼程序的代理人。其核心含义和英文对应如下:

  1. 定义与核心职责

    受命代诉人指由法院指定,在诉讼中代表无法自行行使诉讼权利的主体(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失踪人)进行起诉或应诉的专业人士(通常为律师)。其职责是独立、公正地维护被代理人的法定权益,确保其诉讼地位和程序权利得到保障。英文对应术语为Attorney ad litem(字面意为“诉讼代理人”),或更广义的Court-appointed representative(法庭指定代理人)。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Attorney ad litem" 条目;《元照英美法词典》

  2. 术语解析

    • 受命 (Shòumìng):意为“接受命令/委任”,强调其权力来源是法庭的正式任命而非当事人委托。
    • 代诉 (Dàisù):指“代为诉讼”,即代理他人进行起诉、答辩、举证、辩论等诉讼活动。
    • 人 (Rén):指担任此角色的自然人,通常为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
    • Attorney ad litem:拉丁语短语,其中 ad litem 意为“为了本次诉讼”,明确其代理权限仅限于特定案件,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
  3. 法律特征

    • 任命主体:由法院(而非当事人)依职权或申请指定。
    • 代理对象:通常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应诉但缺席/无法联系的当事人。
    • 权限来源:基于司法命令,职责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 独立性要求:需以被代理人最佳利益行事,独立判断,不受其他方(包括指派机构)不当影响。
    • 权限范围:通常限于特定案件的诉讼代理,案件终结即职责终止。

      来源: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 Rule 17(c);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 Part 21;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特别授权代理人概念有相似功能)

  4. 与中国法律概念对比

    中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完全等同的“受命代诉人”制度。最接近的是:

    • 法定代理人:基于亲权或监护权当然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23条、第34条),但非由法院“任命”。
    • 指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争议或缺位时,法院可指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7条),功能部分重叠,但术语和程序细节不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受命代诉人”特指在英美法系中,由法庭为保护特定弱势或缺席当事人权益而正式任命的诉讼代理人(Attorney ad litem),其核心特征是权力源于司法命令、代理对象特定且职责限于个案。该概念与中国法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有功能相似性,但制度背景和术语表述存在差异。

网络扩展解释

“受命代诉人”并非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但根据词义拆分和搜索结果可作如下解释:

1. 词义解析

2. 组合含义 “受命代诉人”可理解为接受委托或指派,代理他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具体分为两类:

3. 补充说明 该词可能用于非正式语境,指代“接受案件委托的代理人”。需注意:

建议在法律场景中使用“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等规范表述,以避免歧义。如需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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