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tected stat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法】 protecting state; protectorate
受保护国(Protectorate)是国际法中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政治实体,指名义上保留主权但将部分外交权或国防权委托给保护国的国家。根据《大英百科全书》定义,受保护国区别于完全殖民地,其本土政府仍保有部分自治权,但需接受保护国在外交谈判、军事安全等领域的指导。
牛津国际法数据库指出,受保护国的法律地位需通过双边条约确立,例如1881年法国与突尼斯签署的《巴尔杜条约》即规定突尼斯成为法国保护国,但保留内部行政权。此类国家通常不具备完全国际法人资格,其对外缔约权由保护国代理。
与附属国(vassal state)相比,受保护国具有更明确的现代国际法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承认保护关系需基于国家自愿原则,如1906-1947年间英国与不丹通过《普那卡条约》建立的保护关系,不丹保留宗教文化自主权。
现代国际实践中,该概念已逐渐被新型国际关系替代。日本外务省档案显示,1910-1945年朝鲜半岛虽被称为日本保护国,但实质属于殖民统治的过渡阶段。当前国际法更强调主权平等原则,传统保护国形态已鲜见。
根据多个来源的定义,“受保护国”(或“保护国”)是国际关系中一种特殊的国家形态,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受保护国指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被迫将部分主权(如外交、国防等)交给更强大的国家(宗主国),从而接受其“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这是殖民统治的一种形式,常见于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帝国主义扩张时期。
形成方式与特征
主权状态
受保护国属于非独立国家,其内政、外交甚至经济政策需受宗主国监督或直接干预。这种关系本质上体现了国家间的不平等性。
与殖民地的区别
相较于完全丧失主权的殖民地,受保护国在法律上仍保留部分国家象征(如政府、国旗),但其自主权被严重削弱。
现代语境
当代国际法已不承认此类强制性保护关系,但类似概念仍存在于某些自治实体(如海外领地或国际托管地区)。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法律条款,可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国际法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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