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
“不予补偿”是法律和合同条款中的常见表述,指在特定情形下相关主体不承担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对方故意行为导致,责任方可不履行赔偿义务。该术语对应的英文翻译为“non-compensable”或“no compensation shall be granted”,常见于国际商法文件,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发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4条。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第162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当合同约定免责条款且符合《民法典》第506条规定时,当事人可主张“不予补偿”。该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国家赔偿法》第5条列举了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赔偿的三种法定情形。
“不予补偿”指在特定法律或行政程序中,因符合法定情形,相关主体无需对被影响方进行经济或权益上的弥补。其含义和适用场景需结合具体领域分析:
违法建筑
未经合法审批或违反规划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如擅自占用耕地搭建厂房),因其本身违法性,征收时不予补偿。
公告后新增建筑或改变用途
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行为,所增加费用不予补偿。
超期临时建筑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因失去合法性,征收时不予补偿。
员工过错解除合同
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如欺诈签约、严重失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辞退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非因企业过错(如破产、裁员),可不支付补偿。
“不予补偿”旨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性,防止通过不当行为谋取利益。具体适用需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个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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