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grarian
【法】 land-ownership; ownership of land; ownership system of land
土地所有制(Land Ownership System)是指社会制度中关于土地归属、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体系,其核心在于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权利范围。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该概念常译为"land tenure"或"land ownership structure",强调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分配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制度框架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界定为"dual-track land system",即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实现资源配置。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土地所有制包含四项核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美国法律学会《财产法重述》将其对应为"possession, use, enjoyment, and disposition"四要素。我国的特殊之处在于禁止土地所有权交易,但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land use rights"制度。
世界银行2023年《全球土地治理报告》指出,中国的土地所有制通过三权分置改革(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立),实现了农业生产效率提升与产权保护的平衡。这种制度设计既保留了公有制基础,又通过市场机制激活土地要素潜力。
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社会主义公有制
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范围,例如城市土地归属国家,农村土地归属集体。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条款或历史变迁信息,可参考《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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