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计】 special provision
【经】 ad hoc
【经】 law of nations
特定国际法(Specific International Law)指在特定领域或主体间形成的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体系,其适用范围通常限定于特定国家、区域或专业议题。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这类法律既包含普遍性条约中的特别条款,也涵盖区域组织制定的专项公约。
主要特征包括:
此类法律渊源包含:
当代发展体现在数字空间治理等新兴领域,例如《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即属网络空间的特定国际法规范(欧洲委员会,2001)。其解释需参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确立的法律解释原则。
"特定国际法"这一表述在学术语境中通常对应"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国际法"的概念,其核心特征如下:
特定国际法是指仅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通常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形成。例如:
主要来源于国家间的特别协议(如双边条约、多边协定)和区域性国际习惯。这类法律文件往往针对特定地理范围(如美洲、东盟)或特定事项(如跨境环境保护协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特定国际法"并非独立的法律体系,而是一般国际法在具体情境下的特殊适用形式。其有效性仍以不违背强行法规范(如禁止种族灭绝原则)为前提。
更多完整案例可参考国际法院判例集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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