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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国际法英文解释翻译、特定国际法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分词翻译:

特定的英语翻译:

【计】 special provision
【经】 ad hoc

国际法的英语翻译:

【经】 law of nations

专业解析

特定国际法(Specific International Law)指在特定领域或主体间形成的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体系,其适用范围通常限定于特定国家、区域或专业议题。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这类法律既包含普遍性条约中的特别条款,也涵盖区域组织制定的专项公约。

主要特征包括:

  1. 主体特定性:如《南极条约体系》仅约束参与南极事务的国家(联合国条约数据库,1959)
  2. 领域专属性:包括《国际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特别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1982)
  3. 效力层级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69)

此类法律渊源包含:

当代发展体现在数字空间治理等新兴领域,例如《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即属网络空间的特定国际法规范(欧洲委员会,2001)。其解释需参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确立的法律解释原则。

网络扩展解释

"特定国际法"这一表述在学术语境中通常对应"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国际法"的概念,其核心特征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特定国际法是指仅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通常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形成。例如:

二、法律渊源

主要来源于国家间的特别协议(如双边条约、多边协定)和区域性国际习惯。这类法律文件往往针对特定地理范围(如美洲、东盟)或特定事项(如跨境环境保护协定)。

三、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1. 效力层级: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等普遍性国际法基本原则
  2. 适用优先性:在缔约方之间,特定国际法优先于一般国际法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3. 补充作用:填补一般国际法在具体事务中的规则空白

四、典型表现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特定国际法"并非独立的法律体系,而是一般国际法在具体情境下的特殊适用形式。其有效性仍以不违背强行法规范(如禁止种族灭绝原则)为前提。

更多完整案例可参考国际法院判例集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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