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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國際法英文解釋翻譯、特定國際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分詞翻譯:

特定的英語翻譯:

【計】 special provision
【經】 ad hoc

國際法的英語翻譯:

【經】 law of nations

專業解析

特定國際法(Specific International Law)指在特定領域或主體間形成的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體系,其適用範圍通常限定于特定國家、區域或專業議題。根據《奧本海國際法》的定義,這類法律既包含普遍性條約中的特别條款,也涵蓋區域組織制定的專項公約。

主要特征包括:

  1. 主體特定性:如《南極條約體系》僅約束參與南極事務的國家(聯合國條約數據庫,1959)
  2. 領域專屬性:包括《國際海洋法公約》中關于專屬經濟區的特别規定(國際海洋法法庭,1982)
  3. 效力層級性: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0條,特别法優先于一般法適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1969)

此類法律淵源包含:

當代發展體現在數字空間治理等新興領域,例如《布達佩斯網絡犯罪公約》即屬網絡空間的特定國際法規範(歐洲委員會,2001)。其解釋需參照《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确立的法律解釋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特定國際法"這一表述在學術語境中通常對應"特殊國際法"或"區域性國際法"的概念,其核心特征如下:

一、定義與適用範圍

特定國際法是指僅對兩個或少數國家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規則,通常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形成。例如:

二、法律淵源

主要來源于國家間的特别協議(如雙邊條約、多邊協定)和區域性國際習慣。這類法律文件往往針對特定地理範圍(如美洲、東盟)或特定事項(如跨境環境保護協定)。

三、與一般國際法的關系

  1. 效力層級:必須符合《聯合國憲章》等普遍性國際法基本原則
  2. 適用優先性:在締約方之間,特定國際法優先于一般國際法適用(特别法優于一般法原則)
  3. 補充作用:填補一般國際法在具體事務中的規則空白

四、典型表現形式

需要說明的是,這種"特定國際法"并非獨立的法律體系,而是一般國際法在具體情境下的特殊適用形式。其有效性仍以不違背強行法規範(如禁止種族滅絕原則)為前提。

更多完整案例可參考國際法院判例集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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