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計】 special provision
【經】 ad hoc
【經】 law of nations
特定國際法(Specific International Law)指在特定領域或主體間形成的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體系,其適用範圍通常限定于特定國家、區域或專業議題。根據《奧本海國際法》的定義,這類法律既包含普遍性條約中的特别條款,也涵蓋區域組織制定的專項公約。
主要特征包括:
此類法律淵源包含:
當代發展體現在數字空間治理等新興領域,例如《布達佩斯網絡犯罪公約》即屬網絡空間的特定國際法規範(歐洲委員會,2001)。其解釋需參照《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确立的法律解釋原則。
"特定國際法"這一表述在學術語境中通常對應"特殊國際法"或"區域性國際法"的概念,其核心特征如下:
特定國際法是指僅對兩個或少數國家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規則,通常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形成。例如:
主要來源于國家間的特别協議(如雙邊條約、多邊協定)和區域性國際習慣。這類法律文件往往針對特定地理範圍(如美洲、東盟)或特定事項(如跨境環境保護協定)。
需要說明的是,這種"特定國際法"并非獨立的法律體系,而是一般國際法在具體情境下的特殊適用形式。其有效性仍以不違背強行法規範(如禁止種族滅絕原則)為前提。
更多完整案例可參考國際法院判例集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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