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ss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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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assurer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被保證者”指在保證合同(suretyship/guarantee contract)關系中接受保證的一方,即債權人(creditor/obligee)。其核心含義如下:
法律地位
被保證者是權利主體,當債務人(主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surety/guarantor)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在銀行貸款中,銀行作為被保證人,可向擔保人追償債務。
英文對應術語
該詞通常譯為“obligee” 或“creditor”,在特定擔保類型中也可稱為“beneficiary”(如信用證擔保)。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被保證人”定義為“權利人,債權方”。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被保證者獨立于債務關系存在,例如在連帶保證中可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權利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被保證者享有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主張違約金、行使擔保物權等權利,但需在保證期間内行使權利。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驗證鍊接,此處引用實體工具書及法律條文名稱)
被保證人(又稱“被保證者”)是法律和金融交易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如下:
被保證人是指在擔保關系中,由保證人為其債務或義務提供擔保的主體。當被保證人無法履行合同、債務或其他義務時,保證人需代為承擔責任。這一概念廣泛適用于借貸、票據交易等場景。
一般法律場景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被保證人通常是債務人。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債務人)即為被保證人,而保證人可能是其親友或第三方機構。
票據法中的特殊規定
在票據交易中,被保證人指已承擔票據債務的主體,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等。保證人可為其中任意一方的債務提供擔保,且無需被保證人同意。
責任轉移機制
被保證人違約時,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義務,但保證人履行後可向被保證人追償。
適用範圍
解除條件
保證關系的解除需債權人同意,否則原擔保合同仍有效。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場景下的具體規定,可參考《票據法》或《民法典》擔保物權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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