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 communes
【計】 global; joint use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共用物"對應的英文術語為"res communes"(拉丁語)或"common things",指依據自然法原則供全人類共同使用的資源。該概念最早可追溯至羅馬法體系,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不屬于任何人所有,但可供所有人合理使用的物"。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244-247條,共用物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現代法律實踐中,共用物主要包含兩類:
英國普通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論"(Public Trust Doctrine)進一步擴展了這一概念,要求政府作為受托人管理潮間帶、河岸等特殊共用物(參看《牛津法律大辭典》"公共資源"條目)。
“共用物”是一個法學和環境學交叉領域的概念,其定義和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釋:
根據蔡守秋教授的研究,共用物指公衆可自由、直接、免費且非排他性使用(或享用)的資源或財富。這類資源不限定使用主體,例如空氣、陽光、海洋等自然要素,或公共知識、信息等非物質性資源。
共用物可分為兩類:
“公用”強調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使用,而“共用”通常指特定群體内部的共享。例如,社區公園對居民是“共用物”,但若開放為城市公園則屬于“公用物”。
在環境法學中,共用物理論被用于分析資源保護與公共利益平衡問題。例如,如何通過法律機制防止共用物的過度使用或私有化(如大氣污染的治理)。
共用物強調資源的開放共享性,其研究對環境保護、公共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義。如需進一步了解分類案例或法律應用,可參考相關學術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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