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le of surrogation
assurance; insurance; insure; safety
【计】 guarding
【医】 insurance
【经】 assurance; insurance; insure; safet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法】 subro; surrogate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医】 principle
【经】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保险人的代位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制度,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可“代位”行使原属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权。该原则的英文表述为Subrogation Principle,源自拉丁语“subrogare”,意为“替代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代位原则的适用需以第三方责任明确为前提。在健康保险中,若医疗费用由第三方侵权导致,保险人赔付后可通过法律程序向侵权人追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保险人不得对故意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家属行使代位权,以平衡各方权益。
英美法系中,代位权(Subrogation)被视为衡平法权利,需通过“填补损失”原则实现;大陆法系则将其归入法定债权转移范畴。世界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将代位权列为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强调其风险分摊功能。
权威来源:
保险人的代位原则是财产保险中的核心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代位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或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依法取得向责任方追偿或对保险标的物权的权利。其本质是权益转让,确保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事故获得双重赔偿,同时维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代位求偿权(权利代位)
当保险事故由第三方责任导致时,保险人在赔付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例如,若A的车被B撞毁,保险公司赔偿A后,可向B索赔。
物上代位权
适用于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情况。保险人赔付后,获得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车辆全损后,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并取得残车处理权。
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因标的无价性不适用代位原则。
提示:如需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保险法》第44条或咨询专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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