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borrower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經】 borrower; mortgagor
共同借款人(Co-Borrower)是指在同一貸款協議中與主借款人(Primary Borrower)共同籤署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共同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一借款人履行全部債務。該術語對應的英文法律表述為“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常見于房屋按揭、企業貸款等場景。
在金融實務中,共同借款人的認定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
國際金融領域對此概念的界定具有高度一緻性,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将共同借款人定義為“共享借款權益并承擔還款義務的合同方”,該定義與我國監管框架形成互證(來源:FDIC官方術語庫)。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實務操作,共同借款人的定義及核心要點如下:
一、法律定義 共同借款人指兩個或以上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或按份還款責任的借款主體。其核心特征是債務的不可分割性,所有借款人對債務承擔共同清償義務,區别于擔保關系中的補充責任。
二、主要特點
連帶責任屬性 債權人可向任一借款人主張全額債權,各借款人之間不得以内部約定對抗債權人。例如公司和個人作為共同借款人時,銀行可單獨向公司或個人追償全部債務。
主體多樣性 • 自然人組合:如夫妻購房貸款 • 自然人與法人組合:如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公司共同借款 • 法人組合:關聯企業聯合融資
成立要件 需滿足三項法定條件:
三、典型應用場景
四、風險提示 法人參與共同借款時需注意《公司法》第15條對外擔保的程式要求,避免因内部程式瑕疵導緻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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