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Corporate Bylaws)詳解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核心法律文件,規定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資本構成等基本事項,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其英文對應術語在英美法系中常表述為:
法定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需依法向登記機關提交并公示。中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管具有約束力。美國《标準公司法》同樣要求公司制定Bylaws,明确内部治理規則。
治理框架
章程确立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與議事規則。例如:
條款類型 | 中國公司章程示例 | 英美AoA/Bylaws示例 |
---|---|---|
公司目的 | 明确經營範圍(需工商登記) | 定義 Objects Clause(部分國家已簡化) |
資本結構 | 注冊資本、股份類型及轉讓限制 | 授權股份數、類别股設計(如優先股) |
決策機制 | 股東會表決比例(如2/3以上通過重大事項) | 特别決議需75%股東同意(英國《2006年公司法》) |
在跨國投資中,公司章程需符合注冊地法律。例如:
權威參考來源: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核心文件,規定公司組織架構、經營範圍、管理制度等基本規則,被稱為“公司的憲章”。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性質
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法定必備文件,根據《公司法》制定,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具有強制約束力。
内容範圍
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注冊資本、股東權利義務、治理結構等重大事項。
法定性
法律強制規定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式及效力,如缺失或違法條款将導緻章程無效。
自治性
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股東可自主約定内部規則(如股權轉讓限制)。
公開性
需向登記機關備案,并對外公示,便于社會公衆及監管機構查閱。
制定程式
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需在設立時提交登記機關審查。
修改條件
修改章程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涉及重大事項(如增減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等)時適用特别表決程式。
若需進一步了解公司章程的具體條款或修改流程,可參考《公司法》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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