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ty of performing military service
【法】 service defence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經】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服兵役的義務"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社會含義的中文術語,其核心是指公民依法必須承擔的在國家武裝力量中服役的責任。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服兵役的義務"指國家依據憲法和法律,強制要求符合條件的公民在一定時期内加入軍隊或履行相關國防職責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該義務具有強制性、平等性、法定性: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21年修訂)第二條、第三條。
英文表述為"Obligation of Military Service" 或"Compulsory Military Service",其含義包含:
來源: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Lexicon)對"Compulsory Military Service"的定義。
主體範圍
中國公民(特定情況下含港澳居民),男性18-22周歲為主要征召對象(《兵役法》第十三條),女性可根據軍隊需要自願報名。
履行形式
豁免與例外
法律明确免除情形包括:嚴重殘疾、特定疾病、家庭唯一勞動力等(《兵役法》第十七條)。
來源:國務院《征兵工作條例》及國防部白皮書《中國國防》。
該義務體現"公民國防責任"(Citizen's Duty of National Defense),是主權國家維護安全的制度基石。國際比較中:
來源: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SIPRI)《全球兵役制度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兵役法》規定,服兵役的義務是公民的基本國防責任,具體解釋如下:
憲法基礎
依據《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是公民神聖職責,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公民光榮義務。
兵役法規定
《兵役法》第三條明确:凡中國公民,不分民族、職業、宗教信仰等,均有義務依法服兵役。特殊人群(如嚴重殘疾者、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可免服或不得服兵役。
適用對象
履行形式
逃避兵役将面臨以下處罰:
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以上内容綜合了《憲法》《兵役法》及司法案例,更多細節可查看來源、3、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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