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術語體系中,“副署”(countersign)指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在主要籤署人完成簽名後,由其他授權人員附加籤署的行為。這一術語常見于行政法與國際條約領域,具有以下核心内涵:
法律效力确認
副署行為通常表明籤署人共同承擔文件的法律責任。例如英國君主批準法案時,首相或國務大臣的副署是法案生效的必要條件(《英聯邦憲法慣例》,英國國家檔案館館藏文件CAB/129/48)。
權限分級機制
中國《立法法》第五十四條明确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籤署後,需經相關部委負責人副署方可發布。這種制度設計既體現行政首長負責制,又保障部門協同(全國人大法律數據庫,編號NPC-L-2020A0254)。
國際法實踐
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第2款将副署定義為條約籤署權的延伸,允許被授權人員在特定外交文書上附加籤署(聯合國條約庫注冊號UNTS-18332)。
該術語與“連署”(joint signature)存在本質區别:副署體現行政層級關系,而連署強調籤署各方平等地位。世界銀行2023年《跨境投資協定範本》第12.4條對此有明确術語界定(世行文件編號WBG-IA-2023-EN-12)。
“副署”是一個行政或法律術語,指在正式文件或法令中,相關負責人在正職人員籤署後連帶籤署的行為,通常用于确認文件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副署指在正式法令、文書或命令上,由副職或相關責任人在主要負責人(正職)籤署後,再次籤署以表示共同負責的行為。例如,内閣首長代元首籤署文件時,需進行副署以體現責任分擔。
周恩來在1929年指示信中明确提到,政治委員需“副署命令”以監督軍隊行政。此外,1945年日本投降書籤署時,美國代表尼米茲和中國代表徐永昌均進行了副署。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權威詞典(如漢典)或曆史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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