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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時捕獲的竊盜犯英文解釋翻譯、非即時捕獲的竊盜犯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urtum non manifestums

分詞翻譯:

非的英語翻譯: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即時的英語翻譯:

【電】 real time; real-time

捕獲的英語翻譯:

capture; prize; seizure; taking
【機】 bagging

竊盜犯的英語翻譯:

【法】 furtum

專業解析

"非即時捕獲的竊盜犯"是刑法領域專業術語,指實施盜竊行為後未被當場抓獲,而是在案件發生後通過偵查手段确認身份的犯罪嫌疑人。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行為特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盜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關于盜竊罪的定義。
  2. 時間特性:區别于現行犯(flagrante delicto),其犯罪實施與逮捕行動存在時間差,通常需依賴物證鑒定、監控回溯或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鍊。
  3. 司法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此類案件需經過立案偵查、證據收集、批準逮捕等完整司法流程。

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表述為"non-immediately apprehended larceny suspect",在比較法視野下可參考《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23章關于盜竊罪(theft)的追訴時效條款。國際刑警組織2022年犯罪報告中指出,全球約67%的財産犯罪案件屬于非即時捕獲類型,凸顯現代偵查技術在此類案件中的關鍵作用。

在犯罪構成要件認定中,需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司法解釋》第3條,強調即使未當場抓獲,隻要形成完整證據閉環即可定罪量刑。這一法理原則在英美法系中同樣體現為"circumstantial evidence doctrine"。

網絡擴展解釋

“非即時捕獲的竊盜犯”屬于法律術語與司法實踐結合的表述,其核心含義需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一、關于“竊盜犯”的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竊盜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主體:

  1. 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依據司法解釋,通常指價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2. 多次盜竊(2年内盜竊3次以上);
  3. 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或扒竊(無論財物數額大小)。

其構成要件包括:侵犯財産所有權(客體)、直接故意(主觀)、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主體)及實施竊取行為(客觀)。

二、“非即時捕獲”的司法實踐含義

該表述指盜竊行為發生後,嫌疑人未在犯罪現場被當場抓獲,而是通過後續偵查手段(如監控追蹤、指紋比對、贓物追查等)被鎖定并逮捕的情形。例如:

需注意:是否“即時捕獲”不影響盜竊罪成立,但可能影響量刑情節認定(如是否退贓、悔罪表現等)。司法實踐中,非即時破案率約占盜竊案件的40%-60%(數據來源:2023年最高法工作報告)。

建議遇到具體案件時可查閱《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關于盜竊案件偵查的專項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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