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火"作為漢語動詞,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to set fire; to commit arson"。該詞具有雙層語義維度:其字面含義指向物理層面的點火行為,其法律術語則特指刑事犯罪範疇的縱火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放火罪被明确定義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語義擴展層面,《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指出該詞存在比喻用法,如"放火燒身"形容自招禍患的行為模式。牛津大學出版社的《漢英大詞典》特别強調其及物動詞屬性,标注典型搭配結構為"放火+焚燒對象",例如"放火燒山"構成完整動賓短語。
詞源考證顯示,該詞最早見于《左傳·襄公九年》,原指軍事戰術中的火攻策略,經語義演變逐漸聚焦于非法縱火行為。現代法律詞典普遍采用"arson"作為标準對應詞,但需注意英美法系中"arson"的構成要件與我國刑法存在管轄權差異。
“放火”是一個漢語詞語,通常有以下幾層含義:
指故意點燃可燃物(如草木、建築物等)引發火災的行為,屬于危險且違法的行為。例如:“有人在山林裡放火,導緻整片森林被燒毀。”
在多數國家的法律中,“放火”是刑事犯罪,即縱火罪。根據危害程度不同,可能涉及財産損失、人員傷亡等法律責任。例如中國《刑法》規定,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口語或文學中,“放火”可引申為制造混亂或挑起事端。例如:
注意:放火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能造成不可逆的損失。若遇到相關情況,請及時報警并遠離危險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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