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id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計】 IDL; ineffectiveness
【醫】 inefficacy
【經】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在法律語境中,"法律上無效的"指某項行為或文件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其英文對應表述為"void ab initio"(自始無效)或"invalid in law"。該術語的核心特征包含三個層級:
效力否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5條,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這種效力瑕疵不同于"可撤銷",其無效狀态具有溯及力,如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動産抵押合同即屬此類(《民法典》第403條)。
構成要件缺失
Black's Law Dictionary界定"void"為"完全不具備法律效力,通常因缺乏必要法律要素導緻",例如合同籤訂主體無民事行為能力、标的物違法等情形。中國司法實踐将《民法典》第14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第153條(違反強制性規定)作為主要判斷标準。
司法确認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3條強調,無效法律行為需經司法機關确認,當事人不得自行主張。這種程式性要求體現了法律效力的嚴肅性,如婚姻無效宣告必須通過法院判決實現(《民法典》第1051條)。
該術語在英漢法律翻譯中存在概念對應差異。英美法中的"voidable"(可撤銷)與中文"無效"存在交叉,需結合具體法域的制度背景理解。國際比較法學者Merryman指出,大陸法系更強調無效行為的絕對性,而普通法系存在更多彈性認定空間。
法律上的“無效”指民事行為因欠缺生效要件,自始、當然且絕對不産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後果如下:
自始無效
無效行為從成立時起即無法律約束力,溯及至行為初始狀态。例如,合同因違法被确認無效後,視為從未成立。
當然無效
無需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任何人均可主張其無效。例如,惡意串通的合同即使未起訴,仍自然無效。
絕對無效
效力不可補正,且對所有人均無效。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即使雙方同意履行,仍無法産生效力。
無效行為自始無效且不可補救,而可撤銷行為(如受欺詐籤訂的合同)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無效。此外,可撤銷行為通常僅涉及特定當事人,無效行為則對所有人無效。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具體案例需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安全地帶扁桃屬催化酶定壓裝置杜布斯式熱裂化過程藩主風力吸送器交變負載試交叉點階式盤分餾塔擠壓脫水膨脹幹燥機卡爾文循環抗性可熔的口内片夾冷端冷卻麻醉南級碰撞險日新月異軟件複雜性乳酪三棱鏡片生樹脂濕球溫度計酸性藍黑投射束推球脫氧核糖核酸酶尾端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