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positivism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positivism
【法】 positivism
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法學理論中的核心概念,主張法律的有效性來源于社會權威的制定與承認,而非道德或自然法原則。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法律實證主義強調“法律與道德分離”,即法律的存在和内容由社會事實決定,而非抽象正義标準(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版,2020年)。
該理論包含三個核心觀點:
在漢英詞典中,“法律實證主義”對應的英文術語為“Legal Positivism”,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解釋為“以實際存在的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的法學方法論”。當代學者如Joseph Raz進一步提出“排他性法律實證主義”,主張法律内容完全由社會淵源決定,排除道德推理的介入(《法律的權威》,1979年)。
該理論在司法實踐中體現為對法律文本的嚴格解釋,例如中國《立法法》第6條要求立法“從實際出發”制定規範,體現實證主義“法律源于社會事實”的特征。
法律實證主義是法理學和法哲學的重要流派,其核心主張可歸納如下:
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是人定規則,其有效性來源于權威制定或社會實效,而非道德或自然法原則。它強調法律與道德之間沒有必然聯繫,即“法律的存在”與“法律應當如何”是兩個獨立的問題。
分離命題
法律的有效性不依賴道德标準,即使法律内容不道德,隻要符合制定程式或社會實效,仍具有法律效力。約翰·奧斯丁的名言“法律的存在是一個問題,其優劣是另一個問題”集中體現了這一觀點。
實在法研究
主張法學應聚焦于分析國家制定的實在法(如法律條文、判例),而非探讨理想法或自然正義。
法律作為命令
古典法律實證主義(以邊沁、奧斯汀為代表)将法律視為主權者的強制性命令,違反者将受制裁。
法律實證主義推動法學成為獨立學科,為現代法治提供方法論基礎,尤其在法律體系構建和司法實踐中強調形式理性。但其“法律與道德分離”的觀點也引發争議,需結合具體社會語境辯證看待。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分支的差異或經典案例,可參考法學理論專著或權威百科(如、5、6來源)。
泵抽試驗常量法電制動器定位電路地址調用動物的多晶聚集體方鋅礦複波浮點編碼精簡法符號繪制共吸附作用股胡亂地極小向量集中式口述記錄系統克雷博士循環拉斯特氏反射利息資本化氯化钕淺流化床層輕便切片機期數韌帶肉眼方法三頭螺紋數據彙集器唾涎外胎圍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