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munity of judge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經】 immunity
法官豁免權(Judicial Immunity)是法律體系中保障司法獨立性的重要制度,指法官在依法履行職務時享有不受民事或刑事追責的特殊保護。該制度旨在确保法官能夠基于法律與事實獨立作出裁判,避免外界不當幹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一條,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時,其職務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受處分或追訴。英美法系中,法官豁免權(Judicial Immunity)同樣強調對善意司法行為的絕對保護,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radley v. Fisher(1874)案中确立“法官在司法管轄範圍内的行為免受損害賠償訴訟”原則。
該權利的適用存在兩項核心限制:其一,法官行為必須屬于職權範圍内的司法活動(如庭審裁決、法律解釋);其二,排除主觀惡意或明顯違法行為。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亦規定,法官徇私枉法或故意違背事實作枉法裁判的,将承擔刑事責任。
國際層面,《聯合國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1985)第16條明确提出:“法官因履行司法職責所作的口頭或書面言論及行為,應享有民事豁免權”。這一原則在兩大法系國家均通過成文法或判例得以體現。
法官豁免權是指法官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時,享有的免受不當追責或法律制裁的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避免因正常履職行為受到幹擾。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豁免權在法律上指“不受某些法律後果約束的自由狀态”。對法官而言,其豁免權主要體現在:
我國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官豁免制度,但通過《法官法》對法官履職保障作出原則性規定。當前改革重點包括:
需注意:法官豁免權不同于外交豁免權,後者屬于國際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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