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ticiary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法】 jurisdiction
法官的裁判權(Adjudicative Power of Judges)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動中,依據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裁決的專屬權力。其核心在于通過獨立判斷解決糾紛、適用法律。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授權
法官的裁判權源于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1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幹涉。其英文對應術語為"Judicial Power" 或"Adjudicative Authority",強調法官在個案中的裁決職能(Adjudication)。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權力本質
裁判權包含事實認定(Fact-Finding)與法律適用(Application of Law)雙重職能。法官通過庭審查明事實,援引實體法及程式法作出判決(Verdict/Judgment)。
獨立性(Judicial Independence)
裁判權要求法官不受行政、社會力量幹預,僅服從法律。《法官法》第8條明确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的獨立性。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終局性(Finality)
生效裁判對當事人具有強制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式(如上訴、再審)不得變更。體現司法權威與既判力(Res Judicata)。
刑事裁判權
法官在刑事案件中判定罪責、量刑(Sentencing),如依據《刑法》第61條确定刑罰。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民事裁判權
解決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争議,例如合同效力認定、侵權責任劃分(《民法典》第118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行政裁判權
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如撤銷違法的行政處罰(《行政訴訟法》第70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程式法定原則
裁判須遵循訴訟法規定的流程(如公開審理、辯論原則),否則構成程式違法。
審級制度
當事人可通過上訴(Appeal)啟動上級法院審查,防止裁判權濫用(《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2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語境示例 |
---|---|---|
裁判權 | Adjudicative Power | 法官獨立行使裁判權 |
審判權 | Judicial Power | 法院的審判權受憲法保障 |
自由裁量權 | Judicial Discretion | 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權 |
既判力 | Res Judicata | 生效判決的既判力不可推翻 |
權威參考來源:
法官的裁判權是司法體系中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裁判權是法官獨有的司法權力,指法官依據法定程式和規則,通過邏輯推理确認法律事實,并依法對案件作出裁斷的權力。該權力具有專屬性,僅能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法官行使,且具有終局性效力。
為實現理性裁判,需配套制度包括:
該權力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載體,通過個案裁判實現:
需特别說明,裁判權與審判權存在概念關聯性,前者側重法官個體行使司法判斷的權能,後者更多指向法院作為組織的整體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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