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feree in bankruptcy; statutory representative
法定代表(Legal Representative)是法律體系中明确界定的法人行為主體代行職權的核心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其法律效力直接歸屬于法人實體。該制度在我國《公司法》第十三條中進一步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從法律實踐角度分析,法定代表的權力邊界包含三個維度: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條,對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行為的法律後果作出了最新司法解釋,強調相對人善意義務的審查标準。該司法解釋通過中國法院網(www.chinacourt.org)已向社會公開。
“法定代表”通常指“法定代表人”,即依法代表法人(如公司、企業等)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核心含義和法律作用如下:
根據《民法典》(原《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需依法或按法人章程産生,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具體根據公司章程确定)。
法定代表人的權限包括:
根據司法和行政機關要求,法定代表人需直接參與以下事務:
需注意“法定代表”與“人大代表”不同。後者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民意代表,職責是參與立法、監督政府等,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無關聯。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角色,其權限既來源于法律規定,也受章程約束,但在對外關系中具有廣泛的代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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