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ridge sb. of his righs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醫】 deprivation
somebody; someone; thingamy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剝奪某人的權利"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表述為"deprive someone of their rights",指通過法定程式或強制手段取消特定主體原本享有的法定資格或自由。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解釋,該行為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僅在滿足法定條件時由司法機關裁決執行。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強調,任何權利剝奪必須經過"合格法庭的公正審判",确保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雙重标準。這種法律行為常見于刑事處罰(如剝奪政治權利)、民事制裁(如監護權撤銷)或行政管理(如吊銷執業資格)等場景。
美國法律研究院《法律重述》指出,權利剝奪須滿足三要素:存在法定權利基礎、具備可歸責事由、履行正當程式。典型應用包括選舉權剝奪(依據《選舉法》第58條)、親權終止(參照《民法典》第36條)以及財産權征收(《憲法》第13條特别規定)。
“剝奪某人的權利”指通過法律、行政或其他強制手段取消或限制個人或群體原本享有的法定權益。這一行為通常涉及以下核心要點:
法律依據 權利剝奪需有明确的法律規定,如中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刑,或《民法典》中關于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非法剝奪權利可能構成侵權。
常見類型
實施主體 通常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授權的組織依法執行,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處罰決定等。
程式要求 必須遵循法定程式,包括調查取證、聽證申訴、文書送達等環節,保障當事人申辯權。
國際法約束 《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公約規定,權利剝奪不得涉及種族、性别等歧視,且不能剝奪基本人權(如生命權、免受酷刑權)。
例如:
需特别注意:任何權利剝奪都應符合比例原則,且多數權利剝奪具有時限性(終身剝奪僅適用于極特殊情形)。被剝奪權利者通常仍享有申訴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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