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uster of franchise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醫】 deprivation
suffrage
【法】 political right; suffrage
剝奪參政權(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指依法暫時或永久取消犯罪分子參與國家政治活動和管理的資格。其核心含義包括: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4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參考來源:
(鍊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11/6d5e3c5f5185452d9fc68a33a3d46e2f.shtml)
剝奪參政權是法律術語,通常指剝奪公民參與國家政治活動的基本權利,屬于刑罰中的附加刑。其法律依據和具體内容如下:
剝奪參政權(即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限制或取消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資格。這一刑罰通常附加于主刑(如有期徒刑)執行,主要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被剝奪的權利包括:
常見于危害國家安全罪、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以及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期限一般為1-5年,嚴重犯罪可能終身剝奪。
通過限制犯罪者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既體現刑罰的懲戒性,也防止其利用政治權利再次危害社會。相關法律條文可通過《刑法》第五十四條進一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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