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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參政權英文解釋翻譯、剝奪參政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uster of franchise

分詞翻譯:

剝奪的英語翻譯: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醫】 deprivation

參政權的英語翻譯:

suffrage
【法】 political right; suffrage

專業解析

剝奪參政權(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指依法暫時或永久取消犯罪分子參與國家政治活動和管理的資格。其核心含義包括:

  1. 法律性質:屬于資格刑,剝奪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通常作為主刑(如有期徒刑)的補充處罰。
  2. 適用對象:主要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犯罪分子(如分裂國家、颠覆政權罪),或故意殺人、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根據《刑法》第56-57條,可獨立或附加適用。
  3. 剝奪内容:具體涵蓋四項權利:
    •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權(若用于政治活動);
    •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 擔任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4. 期限與執行:期限為1年至5年(若附加于死刑/無期徒刑則為終身),從主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4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剝奪參政權是法律術語,通常指剝奪公民參與國家政治活動的基本權利,屬于刑罰中的附加刑。其法律依據和具體内容如下:

一、核心含義

剝奪參政權(即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限制或取消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資格。這一刑罰通常附加于主刑(如有期徒刑)執行,主要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犯罪。

二、具體剝奪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被剝奪的權利包括: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失去投票選舉人大代表或公職人員的資格,也無法被提名或當選相關職務。
  2. 政治表達自由
    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
  3. 公職任職資格
    不得擔任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任何職務。
  4. 國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
    雖可在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三、適用情形

常見于危害國家安全罪、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以及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期限一般為1-5年,嚴重犯罪可能終身剝奪。

四、法律意義

通過限制犯罪者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既體現刑罰的懲戒性,也防止其利用政治權利再次危害社會。相關法律條文可通過《刑法》第五十四條進一步查閱。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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