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nguage of the court
法庭用语汉英法律词典释义与实务解析
1. 诉讼主体术语
"原告/plaintiff"指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需具备法定起诉资格(《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应术语"被告/defendant"特指被控告的当事人,其答辩权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护。跨境诉讼中需注意"jurisdiction/管辖权"的准据法差异。
2. 程序性用语
"休庭/adjournment"指庭审暂时中止,区别于"闭庭/close of court session"的终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重大案件休庭不得超过一个月。英美法系常见的"objection/异议"制度,在我国体现为《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程序异议权。
3. 证据类术语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包含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英美证据法中的"hearsay/传闻证据"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直接言词原则存在本质区别。
4. 裁判文书用语
"判决书/judgment"与"裁定书/ruling"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前者解决实体问题,后者处理程序事项。根据《法院文书格式标准》,二审判决书须引用《立法法》第104条作为法律适用依据。
5. 强制执行术语
"查封/attachment"与"冻结/freeze"属不同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明确两者适用情形差异。跨境执行中的"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承认与执行"需参照《海牙公约》相关条款。
法庭用语是指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和规范性表达,具有严谨、正式的特点,旨在确保法律程序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以下从定义、特点、常见类型等方面进行解释:
法庭用语是法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庭审、法律文书及诉讼程序中。它既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沟通工具,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形式保障。
英美法系法庭用语中常见“objection(异议)”“sustained(支持异议)”,而大陆法系更侧重书面化表达(提及英美剧中的术语差异)。中文法庭用语则融合了传统司法表述与现代法律概念。
若需了解具体术语的适用场景或英文对照,可参考专业法律词典或权威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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