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solution of juristic person
legal person
【經】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legal body
legal man; legal person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計】 dismiss
【化】 break-up
【經】 dissolution
法人的解散(Dissolution of Legal Person) 指法人因法定事由或章程規定事由的出現,終止其法律主體資格并進入清算程式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法人資格的消滅,但需經過清算程式處理剩餘事務後方告終止。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解析其内涵:
主體資格終止
法人解散意味着其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資格将消滅,但此時法人資格仍存續至清算結束并注銷登記時(《民法典》第68條)。英文對應術語為"cessation of legal personality" 或"termination of entity status"(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清算前置程式
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Liquidation),以了結債權債務關系。英文表述為"dissolution triggers liquidation proceedings"(《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3條官方譯本)。
根據《公司法》第182條及《民法典》第69條,解散事由包括:
自願解散
強制解散
權利能力受限
解散後法人僅能從事與清算相關的活動("restricted to liquidation-related activities"),不得開展新業務(《民法典》第72條)。
清算義務
董事/清算組需履行清算職責,未及時清算造成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
在跨境法律文件中,需區分:
(參考:北大法寶法律術語庫)
權威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英譯本(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英譯本(Ministry of Justice, 2018)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Thomson Reuters)
北大法寶法律術語庫 (PKULAW)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法人的解散”是指法人因特定事由出現而停止經營活動并進入清算程式的法律狀态。以下是具體解釋:
法人解散是法人終止的啟動原因,而非終止的最終結果。解散後,法人需進入清算程式,處理債權債務并辦理注銷登記,最終消滅其民事主體資格。
《民法典》第六十九條明确規定了法人解散的五種情形:
總結來看,法人解散是法人因法定事由停止存續的必經前置程式,其核心作用在于啟動清算機制,保障債權人權益和市場秩序。具體操作需嚴格依據《民法典》及配套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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