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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仲裁員英文解釋翻譯、第三仲裁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hird arbitrator

分詞翻譯:

第三的英語翻譯:

third; thirdly
【機】 third

仲裁的英語翻譯: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員的英語翻譯: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專業解析

第三仲裁員(Third Arbitrator)

在仲裁程式中,“第三仲裁員”指由争議雙方選定的兩名仲裁員共同推選,或由仲裁機構指定的第三名仲裁員。其核心職能是打破僵局,确保裁決的公正性與效率。

一、定義與角色

  1. 中文定義

    在三人仲裁庭中,第三仲裁員通常擔任首席仲裁員(Presiding Arbitrator),負責主持程式、協調分歧,并主導裁決書的起草。其意見在僵局時具有決定性作用。

  2. 英文對應術語

    國際仲裁中常表述為"Third Arbitrator" 或"Umpire"(尤其在英國法語境),但更規範的術語是"Presiding Arbitrator"(首席仲裁員)或"Chairperson of the Tribunal"(仲裁庭主席)。

二、任命機制

三、權威性與職能依據

第三仲裁員的權限源于仲裁協議及適用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0-32條:明确三人仲裁庭的組成規則,要求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2.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11(3)條:規定兩名仲裁員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達成一緻時,由法院或其他指定機構介入。

四、實踐意義

第三仲裁員需具備更高資曆與中立性,其核心價值在于:


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ICC《仲裁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國法律及仲裁實踐,“第三仲裁員”通常指在三人組成的仲裁庭中擔任首席仲裁員的角色。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地位

第三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是三人仲裁庭的核心成員。其地位體現在:

  1. 程式主導者:負責主持庭審、組織合議及協調裁決意見形成。
  2. 裁決關鍵角色:在仲裁員意見分歧時,首席仲裁員的觀點往往對最終裁決起決定性作用。

二、産生方式

根據《仲裁法》及實踐:

  1. 當事人共同選定:争議雙方可協商一緻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員。
  2. 機構指定:若當事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内達成一緻,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三、核心職責

  1. 程式管理:
    • 主持庭審流程,包括證據質證和辯論環節
    • 籤發程式令(如确定舉證期限)
  2. 實體裁決:
    • 組織合議并彙總仲裁員意見
    • 起草裁決書核心内容,确保符合法律規範

四、資格要求

須同時滿足《仲裁法》第13條:

  1. 專業資曆:從事仲裁/律師/審判工作滿8年,或具有高級職稱的法律教研人員
  2. 品行要求:公道正派,無違法違紀記錄

提示:具體仲裁規則可能因仲裁機構有所不同,建議查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規則。如需了解特定案件的仲裁庭組成細節,可通過仲裁機構官網查詢。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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