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ird arbitrator
third; thirdly
【機】 third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第三仲裁員(Third Arbitrator)
在仲裁程式中,“第三仲裁員”指由争議雙方選定的兩名仲裁員共同推選,或由仲裁機構指定的第三名仲裁員。其核心職能是打破僵局,确保裁決的公正性與效率。
在三人仲裁庭中,第三仲裁員通常擔任首席仲裁員(Presiding Arbitrator),負責主持程式、協調分歧,并主導裁決書的起草。其意見在僵局時具有決定性作用。
國際仲裁中常表述為"Third Arbitrator" 或"Umpire"(尤其在英國法語境),但更規範的術語是"Presiding Arbitrator"(首席仲裁員)或"Chairperson of the Tribunal"(仲裁庭主席)。
第三仲裁員的權限源于仲裁協議及適用法律:
第三仲裁員需具備更高資曆與中立性,其核心價值在于:
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ICC《仲裁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根據中國法律及仲裁實踐,“第三仲裁員”通常指在三人組成的仲裁庭中擔任首席仲裁員的角色。以下是詳細解釋:
第三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是三人仲裁庭的核心成員。其地位體現在:
根據《仲裁法》及實踐:
須同時滿足《仲裁法》第13條:
提示:具體仲裁規則可能因仲裁機構有所不同,建議查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規則。如需了解特定案件的仲裁庭組成細節,可通過仲裁機構官網查詢。
鉑铼重整催化劑對原料比低摩擦金屬二乙化二硫放線菌酶發生爐燃氣非均勻量化非營利組織國際學術網路互連電路檢測可維護性集流陽極聚醚砜可使用數據庫裂化原料離子交換膜電解槽貓眼石明确的承擔義務能量轉換材料配合标記溶性蒽系還原染料紗窗篩骨泡神經機能聯繫不能的石墨碳酸堿對甜硝酒頭被退耦電阻器網狀結核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