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al in the second degree
second; secondly
【化】 secondary
【医】 deutero-; deuto-
prime culprit; principal
【法】 chief culprit; main culprit; major offender; primary culprit
principal offender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第二主犯”对应的英文术语为"principal in the second degree",其法律含义需结合英美刑法体系与中国刑法语境综合阐释:
第二主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虽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通过现场协助、教唆或鼓励等方式参与犯罪,且与主犯(直接实施者)具有共同犯罪意图(mens rea)的行为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例示:甲持刀抢劫便利店,乙在店外驾车接应并监视警察。甲为第一主犯,乙为第二主犯。
概念 | 第二主犯 | 从犯(Accessory) | 教唆犯(Abettor) |
---|---|---|---|
行为性质 | 现场参与犯罪实行 | 犯罪前后提供帮助(如销赃) | 犯罪前煽动、怂恿 |
在场要求 | 必须犯罪时在场 | 通常不在现场 | 通常不在现场 |
刑事责任 | 与第一主犯同罪同罚 | 部分法域量刑轻于主犯 | 独立定罪,量刑等同主犯 |
中国《刑法》未直接采用“第二主犯”概念,但通过主犯分类(第26条)实现类似规制:
汉译英时需注意:
参见:
- 《元照英美法词典》"principal in the second degree" 条目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rincipal"
- Model Penal Code § 2.06(3)(a)(ii)
-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26条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063号(共同抢劫案主从犯认定)
“第二主犯”并非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式术语,而是实务中对共同犯罪中主犯地位的一种通俗区分。具体解释如下:
“第二主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地位仅次于首要分子或第一主犯的犯罪分子。这类人通常参与策划、组织犯罪活动,但并非整个犯罪行为的最高决策者(如、提到其作用次于第一主犯)。
主犯的法定范围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包括两类人:
“第二主犯”的实务意义
在存在多名主犯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根据实际作用区分主犯的主次层级。例如: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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