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ary liability
second; secondly
【化】 secondary
【醫】 deutero-; deuto-
digit; location; place; potential; throne
【計】 D
【化】 bit
【醫】 P; position
【經】 bit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醫】 responsibility
【經】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第二位責任"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對應"secondary liability",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中不直接承擔主要義務,但在主要責任人無法履行時代為承擔的責任。該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從屬性義務(《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版) 需以第一責任人的違約或侵權事實成立為前提,例如擔保合同中的保證人責任,僅在主債務人違約時觸發。
補充性賠償範圍(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賠償額度不超過主債務範圍,且享有先訴抗辯權。如産品分銷體系中,制造商承擔主要質量責任,經銷商僅在産品無法溯源時承擔次位賠償。
法定連帶情形(《牛津法律詞典》) 在特定侵權領域(如版權共同侵權)可能轉化為連帶責任。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第512條即規定網絡服務商在收到侵權通知後未及時移除内容,将産生次位侵權責任。
該術語在合同法與侵權法中存在適用差異:合同法中多體現為補充清償責任,而知識産權領域常涉及間接侵權責任。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第15條關于産品質量的次位責任條款,至今仍是國際貿易合同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位責任"這一表述在常規語境中并不常見,但結合法律和管理領域的責任層級劃分,可以理解為責任體系中的次級責任人。以下是具體解釋:
在安全生産或組織管理中,責任通常按層級劃分:
責任類型 | 責任主體 | 責任範圍 | 法律依據示例 |
---|---|---|---|
第一位 | 單位主要負責人 | 全面統籌與決策 | 《安全生産法》第5條 |
第二位 | 分管領導 | 專項事務管理與監督 | 企業内部管理制度 |
直接責任 | 操作人員 | 具體行為後果 | 崗位職責說明書 |
建議具體場景中需結合相關法規或制度文件确認責任劃分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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