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ary rule
【計】 minor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計】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醫】 regulation; rule
【經】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次要規則"(Secondary Rules)是法理學中與"主要規則"(Primary Rules)相對應的基礎性概念,由法哲學家H.L.A. Hart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系統闡述。該術語指代規範法律體系運行機制的程式性規則,具體包含三個核心功能:
承認規則(Rule of Recognition) 通過确立标準來識别哪些規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憲法條款或立法程式。牛津大學法學院的權威解讀指出,這相當于法律體系的"終極規範"(ultimate rule)[參考:牛津法律研究期刊]。
變更規則(Rules of Change) 授權特定主體修改法律制度,如立法機關的修法權或合同當事人的締約權。劍橋法律辭典将其定義為"動态法律體系的運作基礎"[參考:劍橋法律術語數據庫]。
裁判規則(Rules of Adjudication) 設立糾紛解決機制和司法權配置,包括法院管轄權規則和證據采納标準。美國法律學會(ALI)在《法律重述》中将此類規則歸類為"制度性規範"[參考:美國法律學會官網]。
該理論體系現已被納入《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Secondary Rules"詞條,定義為"規定主要規則如何制定、識别、修改和廢止的規則"。在比較法研究中,世界銀行《全球法律體系報告》指出,該概念已成為分析現代法治國家制度架構的重要工具[參考:世界銀行法律指标項目]。
次要規則是法理學中的重要概念,由新分析法學派代表人物哈特(H.L.A. Hart)提出,與主要規則共同構成法律規則體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次要規則是“關于規則的規則”,其核心功能在于授予權力,而非直接設定義務。它通過賦予法律體系動态調整能力,輔助主要規則發揮作用。
根據哈特的理論,次要規則分為三類:
哈特認為,次要規則是法律體系區别于原始社會規則的核心特征。一個法律制度需滿足兩個條件:主要規則被普遍遵守,次要規則被官員接受并作為行為準則。
次要規則是法律體系中的授權性規則,通過改變、承認和審判三類規則,确保主要規則的有效性和適應性。這一概念深刻揭示了法律規範的結構與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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